经破产程序确认债权的债权人依旧有权要求其他债务人承担清偿义务
文章来源:郝建礼、刘涛律师团队
一、案情
2018年6月,李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是甲公司和甲公司股东张某。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甲公司对李某负有债务共计356万元,张某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9年5月,甲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转入和解程序。2019年11月,甲公司和解协议生效。2020年3月初,执行法院通过司法拍卖程序处置了张某名下的一套房产,处置款项为205万元。李某获知上述消息后,向执行法院主张参与上述款项的分配。执行法院回复:甲公司目前已经进入和解协议执行阶段,并且李某对甲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得到确认,其对甲公司和张某享有的债权只能通过和解程序得到清偿,不能再参与执行程序中的财产分配。李某应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经过向李某进一步询问,补充以下事实:甲公司作为主债务人曾向李某借款200万元,约定年利率24%,张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解答
01
要点
Law
(1)李某申请执行甲公司的执行程序中止,待甲公司和解程序终止后,执行法院终结对甲公司的执行程序。
(2)李某申请执行张某的执行程序应当继续进行,李某有权参与处置张某房产所得款项的分配。
02
详细解答
Law
(1)需要将李某申请执行甲公司和张某的执行案件按照不同的被执行人分别处理。
在本案中,李某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公司和张某虽然属于一个执行程序,不过鉴于甲公司在执行期间进入破产程序,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的规定,自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之日起,李某申请执行甲公司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这就需要执行法院将原来的一个执行程序按照不同的被执行人分别处理,即在甲公司和解程序未终止之前,对甲公司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对甲公司的执行程序中止,是不是对张某的执行程序也应中止呢?答案是否定的。虽然实践中有部分类似的执行案件,执行法院裁定中止了对破产企业之外其他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更多是考虑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如:被执行人为破产企业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其中止执行程序有利于破产企业的重整等。但上述这种情况仅是个案,法律上并没有明确依据。所以,无特殊情况,执行法院对张某的执行应当继续进行。
(2)李某主张权利的途径有两种,即有权向甲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过甲公司破产程序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也有权向执行法院主张继续执行张某,通过执行程序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当然,李某也可以将上述两种途径并行使用。
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有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过破产程序实现自身权益,这一方面目前已经得到社会大众的认识,在此不再赘述。那么,当李某发现张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该如何主张权利呢?对此,在上面的内容中,我已经讲到了,无特殊情况,对张某的执行程序应当继续执行(由于没有法定依据,即便执行法院中止了破产企业之外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作为申请执行人完全有充足理由要求恢复执行)。
根据我国民诉法及相应司法解释[1],当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法人之外)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有权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上述可供执行财产的分配。基于此,在本案中,李某发现执行法院处置了张某的房屋,得款205万元,其主张参与该部分款项的分配依法有据,执行法院应当支持李某的请求。
编辑:宋硕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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